合同条款和条件

  • 交付任务检查验收:
        1. 客户在接受之前应检查 WBO LLC 提供的任何服务或交付的成果。如果发现所提供的服务不令人满意,客户可以要求 WBO LLC 重做、更换或修理已完成的工作,以使其完全符合要求,费用由 WBO LLC 承担。
        2. 根据合同,修改次数将限制为 2 次修改或最长 2 周的任务交付时间。

  • 保证条款:如果任何缺陷未通过重新履行予以纠正,或者即使在修订后也未能及时符合要求或规范所定义的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WBO LLC 将不会向客户收取所执行任务的费用。

  • 禁止挖角条款:在终止与WBO LLC 的合同或员工从WBO LLC辞职后,客户不得再雇用 WBO LLC 的任何员工,任期至少为 2 年。在终止与客户的合同或员工从客户辞职后,WBO LLC 也不会雇用客户的任何员工,任期至少为 2 年
  • 保密和保密:WBO LLC 同意对客户向 WBO LLC 传达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客户特定信息进行保密,这些信息 (i) 如果以书面形式提供,则明确标记为保密信息,或 (ii) 前面有声明如果以口头形式提供,此类信息是保密的,并且此类声明在首次披露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信息: (1) 在传播时属于公共领域; (2)由WBO LLC自主开发; (3) 在客户与 WBO LLC 沟通后,由于 WBO LLC 的过失而进入公共领域; (4) 在客户与 WBO LLC 沟通时,该信息为 WBO LLC 所有,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5) 由客户传达给第三方,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此外,WBO LLC 可能会在法律程序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此类信息。

  • 客户终止的权利:
        1. 客户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和/或个人或任何开放项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需提前 2 周向 WBO LLC 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后,WBO LLC 将向客户提供 WBO LLC 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任何项目的状态报告。客户不得扣留向 WBO LLC 支付部分完成的在制品的公平金额以及协议结束前提供和接受的已完成服务和/或可交付成果的商定价格。 WBO LLC 应向客户返还或清除所有机密信息,包括所有注释、记录或任何文件,这些信息可能以任何方式包含客户向 WBO LLC 提供的机密信息。
        2. 客户应提前 2 周发出通知,因为 WBOLLC 每两周开具一次发票。或者,如果未提供通知期,则应提供相同的付款。支付的金额应为最后两张发票的平均金额。
        3. 服务完成并支付客户根据协议所欠的所有款项后,协议将被视为终止。

  • WBO LLC 终止权:
      1. WBO LLC 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和/或个人或任何开放项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需提前 2 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客户应向 WBO LLC 返还或清除所有机密信息,包括所有注释、记录或任何文件,这些信息可能以任何方式包含 WBO LLC 向客户提供的机密信息。
      2. WBO LLC 应提前 2 周向客户发出通知。或者,如果未提供通知期,则应向客户提供相同的付款。支付的金额应为最后两张发票的平均金额。

  • 责任限制:
        1. 任何一方均不对与协议主题相关的任何损害、数据丢失、利润或收入、资本成本或停机成本承担责任。
        2. 责任应仅限于收到的福利金额,仅此而已。因为 WBO LLC 只是从工作时间中受益。 WBO LLC 仅限于此责任,仅承担任何损害、数据丢失、利润或收入等责任。

  • 付款条件:
        1. 客户应全额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不得进行任何抵销、反索赔、扣除或预扣(法律要求的任何扣除或预扣除外)。
        2. 客户不得拒绝支付发票中规定的任何无争议金额。所有无争议的任务均应在截止日期前支付。
        3. 如果客户不批准发票,他/她必须在收到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WBO LLC,说明应付给 WBO LLC 的付款金额(如果有)以及任何差异的原因。
        4. 所有付款应在发票文件规定的到期日内完成。
        5. 如果客户在到期日之前未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或部分款项,或者 WBO LLC 未收到付款证明,则下一张发票将收取发票金额 7% 的滞纳金。
        6. WBO LLC 无需支付客户向 WBO LLC 付款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银行费用或中介费用或电汇费用。

  • 适用法律。
      1. 本协议应受怀俄明州法律管辖和解释,并将在怀俄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处理,排除其他州法律,且不考虑其法律冲突条款。
      2.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向怀俄明州法院提起。
      3. 各方特此同意上述法院的管辖权,并放弃随时对此类法院的管辖权、此类法院的审判地点或法院的便利性提出的任何异议。